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曹华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冉玉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庆与被告冉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曹华庆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华庆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华庆负担。
审判员 袁广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戚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