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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498号

原告曹华庆与被告冉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华庆,冉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曹华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冉玉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庆与被告冉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曹华庆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华庆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华庆负担。

审判员  袁广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戚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