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08号
原告:陈锡华。
被告:南赛贞。
被告:王冬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华与被告南赛贞、王冬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华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锡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陈锡华承担。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陶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