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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408号

陈锡华、南赛贞与南赛贞、王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锡华,南赛贞,王冬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08号

原告:陈锡华。

被告:南赛贞。

被告:王冬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华与被告南赛贞、王冬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华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锡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陈锡华承担。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陶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