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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047号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04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1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银松,广东恒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鲁丽娜。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强、衡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杨银松、鲁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中国电信EPON远端机设备。2015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38栋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间盗窃中国电信公司的一台远端机设备。2015年9月底,胡某再次在上述地点盗窃中国电信公司的一台远端机设备。2015年10月7日,胡某在民治街道樟坑三区17栋二楼楼道盗窃盗窃中国电信公司的一台远端机设备。2015年10月8日,胡某在民治街道樟坑一区126栋一楼与二楼之间楼道盗窃盗窃中国电信公司的一台远端机设备。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1日将胡某抓获,并在胡某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的125栋203房缴获被盗的四台远端机,经鉴定,四台EP**远端机价值人民币4570元。另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家属向中国电信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杨银松、鲁丽娜辩称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为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丹霞(兼)

书记员 边  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