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黄凤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杨继亮,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黄凤宏申请执行杨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江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江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