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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1432号

黄凤宏申请执行杨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凤宏,杨继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黄凤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杨继亮,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黄凤宏申请执行杨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江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江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