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崔某。被告金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薄弱,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争执。自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失踪至今未归,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现因被告根本无法找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金某的身份情况及具体的送达地址等相关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