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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执字第207-3号

申请执行人许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辉、自贡市敬天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志强,黄辉,自贡市敬天石材厂,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黄辉,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五宝镇。被执行人自贡市敬天石材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金鱼村。投资人黄辉,总经理。第三人(抵押权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光华支路。法定代表人鲁力友,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辉、自贡市敬天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贡井执字第20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敬天石材厂所有的存放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金鱼村自贡市敬天石材厂内的红外线切机一台、10片装大切机一台、桥式定厚机一台、龙门吊一台、6.5米龙门大切机一台、矿山开采切割机二台、行车二台、油浸式连体切割机二台及200KVA用电设备一套。本院依法委托自贡东方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现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抵押权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并经申请执行人许志强同意,将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11,120元作价交由抵押权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市敬天石材厂所有的存放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金鱼村自贡市敬天石材厂内的红外线中桥切机一台、10片装大切机一台、桥式定厚机一台、龙门吊一台、6.5米龙门大切机一台、矿山开采切割机二台、行车二台、油浸式连体切割机二台及200KVA用电设备一套的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自贡市敬天石材厂所有的存放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金鱼村自贡市敬天石材厂内的红外线中桥切机一台、10片装大切机一台、桥式定厚机一台、龙门吊一台、6.5米龙门大切机一台、矿山开采切割机二台、行车二台、油浸式连体切割机二台及200KVA用电设备一套作价111,120元交付抵押权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三、抵押权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亮

审判员 龙云亮

审判员 曾 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潘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