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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951号

张国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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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9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锋,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县。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张国锋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客车,从本县玉城街道城中路皇后酒���往玉城街道渔岙村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长者公寓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正常行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张国锋涉嫌酒后驾驶,被遂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国锋当日凌晨所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1。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国锋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国锋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国锋赔偿给王某,4人民币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张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六查一联系、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返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审查说明、现场呼气、抽血照片、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锋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给王某,4经济损失等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国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章 妍?PAGE??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