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53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吴樟林,经理。
被执行人:钟鲁,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1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鲁的银行存款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