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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534号

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钟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钟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53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吴樟林,经理。

被执行人:钟鲁,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1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鲁的银行存款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