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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行初字第00028号

付翠与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翠,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中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付翠。

委托代理人:王章福(原告丈夫)。

被告: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纪红兵,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旺清,安徽吴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翠诉被告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中,原告以“已与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爱玉

审 判 员  王继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洪 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