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29号
原告:王翠玲,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丽萍,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魁,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亳州市石油公司职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玲诉被告张丽萍、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丽萍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寨外街504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15万元);请求依法对被告张丽萍所有的皖S号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2万元)。并由担保人王伟峰提供其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寨外街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丽萍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寨外街504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对被告张丽萍所有的皖S号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王伟峰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寨外街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动产有效期至2018年1月4日,不动产有效期至2019年1月4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丰灵芝
审 判 员 孙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