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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505号

张振福与郝亚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振福,郝亚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张振福,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苏雷雷,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迪,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亚南,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汤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哲,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张振福与被告郝亚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罗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福和委托代理人苏雷雷、董迪,被告郝亚南,被告大地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颖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振福诉称,2015年5月19日15时40分,郝亚南驾驶鲁Ax号车与张振福驾驶的鲁A**号摩托车在经十路环山路口处相撞。造成原告张振福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济南交警支队历下大队认定,郝亚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振福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郝亚南赔偿医疗费283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9023元、误工费37000元、护理费99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5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清障费30元。大地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张振福提交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山东省武警医院住院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门诊病历1份、医疗费单据4张,口腔医院门诊病历1份,医疗费单据1张。3、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4、医院诊断证明1份,村委会证明1份、雇佣原告的包工头蔡盛仁出具的证明1份、原告张振福润丰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5、两位护理人员颜春(父女关系)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1份、工资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颜莹莹(父女关系)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1份、单位出具的3份工资表、其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6、交通费票据7张。7、鉴定费发票1张。8、清障费发票1张。

被告郝亚南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是事故车辆鲁Ax号车车主,该车在大地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后,我为原告张振福垫付医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颜春的护理费、交通费中的加油费不予认可。车辆损失费认可500元,对鉴定费、清障费予以认可。被告郝亚南提交收条1张。

被告大地保险济南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鲁Ax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责任应予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颜春的护理费、交通费中的加油费不予认可,车辆损失费认可500元。被告大地保险济南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15时40分,郝亚南驾驶鲁Ax号车与张振福驾驶的鲁A**号摩托车在经十路环山路口处相撞。造成原告张振福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济南交警支队历下大队认定,郝亚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振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振福到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住院治疗43天,诊断主要为脊髓损伤、牙齿脱落等,产生医疗费28311.6元。期间,被告郝亚南为原告张振福垫付费用10000元。2015年9月29日,本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对张振福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后续治疗费、营养时间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伤后护理45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30天,后续治疗费建议用实际支出核定,此类义齿正常使用寿命为5-8年。另查明,被告郝亚南是鲁Ax号车的车主,该车在大地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济南交警支队历下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郝亚南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振福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银丰司法鉴定所系本院依法委托,对其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定。鲁Ax号车在被告大地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郝亚南对原告张振福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由大地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大地保险济南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郝亚南赔偿。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原告张振福要求医疗费28311.6元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振福住院43天,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振福要求赔偿营养费3000元,数额过高,结合鉴定意见,营养期限30天,本院支持900元;原告张振福要求后续治疗费19023元,根据伤情,张振福因事故缺失牙齿4颗,银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建议以实际支出核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振福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3511.6元。原告张振福误工费应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张振福要求误工费37000元,要求误工时间223天,有医院医嘱证明半年内禁止重体力劳力。张振福原来从事装载机操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上岗,对误工时间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告张振福工资减损状况证据不足,根据201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17840元。原告张振福所需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张振福要求护理费9900元元,结合鉴定意见,护理期限为45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护理人员颜春的收入状况证据不足,根据201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院支持护理人员颜春护理费3440元,对护理人员颜莹莹的收入状况两被告已予认可,本院支持其护理费5000元,综上共支持原告张振福护理费8440元。原告张振福所需交通费应根据其本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张振福要求交通费1500元,数额过高,本院予以支持500元。原告张振福要求车辆损失费1000元,无证据相佐,两被告认可5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振福要求鉴定费2500元,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振福要求清障费30元,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向原告张振福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振福赔偿剩余医疗费23511.6元。以上一至二项共计33511.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张振福23511.6元,支付给被告郝亚南10000元用于扣除垫付费用。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振福赔偿误工费1784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振福赔偿护理费8440元。

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振福赔偿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原告张振福赔偿车辆损失费500元。

七、被告郝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振福赔偿鉴定费和清障费2530元。

八、驳回原告张振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郝亚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甄燕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