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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830号

方宇彬与修庆生、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宇彬,修庆生,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830号原告方宇彬,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科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庆生,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修庆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宇彬诉被告修庆生、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宇彬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修庆生、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0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告方宇彬负担。

审 判 长  郭 怡

审 判 员  曹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