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830号原告方宇彬,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科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庆生,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修庆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宇彬诉被告修庆生、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宇彬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修庆生、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修府商务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0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告方宇彬负担。
审 判 长 郭 怡
审 判 员 曹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