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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8号

周婷婷申请周文静、罗维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周婷婷,罗维,周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8号申请人周婷婷,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小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维,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周文静,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周婷婷为与被申请人罗维、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0000元的财产,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罗维、周文静价值3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