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874-2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银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罗英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良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良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良毅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180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有湘D8MF**号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8MF**号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常成
审判员 徐仲位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伍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