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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675号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675号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莹丽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樊力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