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特字21号
申请人:周华如,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邵通市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陆斌,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志愿者。
申请人: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夏洪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周华如、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华如、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4日经怀远县找郢乡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周华如工资款55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付2000元,剩余3500元于2016年1月4日前一次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