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丁兆武,男,汉族,延吉市成明朝鲜族小吃部业主。被执行人杨玉敏,女,汉族,延吉市喜旺朝鲜族小吃部业主。被执行人张小伍,男,汉族,延吉市喜旺朝鲜族小吃部业主。被执行人凌凤库,男,汉族,延吉市韩食朝鲜族小吃部业主。被执行人张春江,男,汉族,延吉市韩食朝鲜族小吃部职员。被执行人万雷,男,汉族,延吉市火车站运转部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兆武与被执行人杨玉敏、张小伍、凌凤库、张春江、万雷之间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敏、张小伍、凌凤库、张春江、万雷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849.05元及利息103.4元,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敏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交纳全部执行款10037.45元。同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6439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丁兆武在本院的执行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丁兆武同意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其主张的申请执行标的待该款解除冻结后予以处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光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