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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财保5号

陈福理、邹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福理,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财保5号申请人陈福理,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徐闻县。被申请人邹善,男,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

申请人陈福理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对被申请人邹善的财产进行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徐闻县新寮镇跃进街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300.1平方米,证号为:徐国用(2010)第996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福理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邹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42220345081号帐户的存款1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邹善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7********号帐户的存款3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申请人陈福理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祖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良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