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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449号

杜会会、杜建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杜会会;杜建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初字第2449号 原告杜会会,女,1989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被告杜建通,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原告杜会会诉被告杜建通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会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会会负担。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卞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