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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317号

李峰与施美珍、王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峰,施美珍,王国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317号

原告:李峰,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代理人:占礼松,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棋燕,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美珍,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王国强,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施美珍、王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峰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