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走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孙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17日间,廖某某(已判)在黄州宝塔路某电脑店、定惠苑X号隔壁副食店、定惠苑X号门前副食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四起,并分多次将盗得的香烟卖给经营喜铺的被告人饶某某,饶明知是赃物,仍以低价收购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750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3月17日晚,饶某某在其自营的喜铺副食店,以4400元的价格收购廖某某盗于受害人徐某某存放于某电脑店中的黄鹤楼(感恩)香烟1条、黄鹤楼(软珍品)香烟2条4包、(硬)中华香烟1条、黄鹤楼(硬红楼)香烟1条、黄鹤楼(软蓝楼)香烟2条、利群(长嘴)香烟1条8包、利群(新版)香烟1条、白沙(硬香槟)香烟1条6包、黄金叶(金满堂)香烟1条8包、红金龙(硬佳品)香烟2条、黄果树(长征)香烟3条8包、(硬一品)黄山香烟3条、哈德门(纯香)香烟2条、红梅(软黄)香烟2条14包、红金龙(硬喜)香烟3条12包、真龙(娇子)香烟l条、精品红金龙香烟7包、(紫)云烟13包、哈德门(精品)香烟15包、利群(软老版)香烟7包、云烟(软紫)15包、真龙(软娇子)香烟12包、红双喜(硬尚派)香烟15包、玉溪香烟(硬)10包、红金龙(火之舞)香烟4包。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饶某某在喜铺副食店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廖某某盗于黄州区定惠苑X号隔壁副食店的黄鹤楼(硬红)香烟1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条、红金龙(软精品)香烟1条、(软紫)云烟1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1条、红金龙(硬楚风)香烟1条、黄鹤楼(硬珍品)香烟1包。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饶某某在喜铺副食店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廖某某盗于黄州区定惠苑X号门前副食店的1条黄鹤楼(硬红盖)香烟。4、距上次作案20天左右,饶某某再次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了廖某某盗于黄州区定惠苑X号门前副食店的黄鹤楼(硬红盖)香烟39包、黄鹤楼(软蓝楼)香烟24包、红塔山(软经典100)香烟8包、红金龙(硬楚风)香烟6包、红金龙(硬佳品)香烟8包、(紫)云烟8包、黄山(中国松)香烟9包、哈德门(纯香)香烟7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喜龙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香烟,而低价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另查明,社区矫正办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喜龙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香烟,而低价进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辩称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贵芬
审 判 员 周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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