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沈彦成。被告张泽峰。
原告沈彦成因与被告张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泽峰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泽峰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原告沈彦成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于丙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培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