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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813号

沈彦成与张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彦成,张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沈彦成。被告张泽峰。

原告沈彦成因与被告张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泽峰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泽峰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原告沈彦成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于丙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培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