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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刑更79号

黄日杨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79号罪犯黄日杨,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5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黄日杨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罪犯黄日杨曾减刑一次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黄日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日杨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日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2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98%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黄日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日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期限自2028年3月21日起至2036年3月20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