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孙雅楠。委托代理人孙宝仁,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玉春。委托代理人刘凯华(迟玉春妻子)。被告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管重生。被告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宁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雅楠与被告迟玉春、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第八村民组、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雅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退付原告。
审判长 汪官胜
审判员 王晓蕾
审判员 王艺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