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唐文生,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小龙,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生与被告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文生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生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唐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冯玉珍
审 判 员 柏子仁
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