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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273号

原告唐文生与被告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文生,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唐文生,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小龙,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生与被告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文生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州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生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小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唐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冯玉珍

审 判 员  柏子仁

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