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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68号

王利君与祝月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君,祝月连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同乐*组团*座*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78********。被执行人祝月连,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金山委*组,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72********。王利君申请执行祝月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滴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祝月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利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吉涛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