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66号申请人沈华栋,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人邱美英,女,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煜万,男,195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邱美娇,女,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煜万在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69账户的存款计人民币捌仟捌佰伍拾元整(¥8850.00元)至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古慧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