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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66号

沈华栋、邱美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华栋;邱美英;蔡煜万;邱美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66号申请人沈华栋,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申请人邱美英,女,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煜万,男,195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邱美娇,女,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煜万在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69账户的存款计人民币捌仟捌佰伍拾元整(¥8850.00元)至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古慧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