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原红亮,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枝。委托代理人王梦彦,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沁河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孟凡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亮、梁秋旭,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红亮与被告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代理
审判员 宋永盼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