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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28号

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28号申请人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9楼(18)。法定代表人文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琴,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5年9月14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2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青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720467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8日、付款行全称为中国银行青山支行)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袁少稳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余雪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