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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6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戈梁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戈梁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戈梁熹,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戈梁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毅

审判员  严 刚

审判员  蒋茂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