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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108号

邢江材与杨仲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江材,杨仲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108号原告邢江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王军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啸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仲通,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邢江材诉被告杨仲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小国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

人民陪审员  王 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