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108号原告邢江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王军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啸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仲通,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邢江材诉被告杨仲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小国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
人民陪审员 王 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