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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941-4号

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中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94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95号。

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荣、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中华,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和2015年12月24日分别作出了(2014)芝商初字第941-2号、(2014)芝商初字第9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头长岛产海参50斤及红木家具一宗。现因被告(反诉原告)王中华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头长岛产海参50斤及红木家具一宗的查封。

审 判 长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

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