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94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95号。
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荣、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中华,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和2015年12月24日分别作出了(2014)芝商初字第941-2号、(2014)芝商初字第9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头长岛产海参50斤及红木家具一宗。现因被告(反诉原告)王中华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钟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头长岛产海参50斤及红木家具一宗的查封。
审 判 长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
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