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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521-1号

申请人屈君华与被申请人谭建权、谭力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君华,谭建权,谭力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屈君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建权,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谭力滔,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屈君华与被执行人谭建权、谭力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谭建权的财产正在拍卖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