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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600号

张丽枚与张淑萍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枚,张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枚被执行人张淑萍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朝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朝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