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61号罪犯张锐斌,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5)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锐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张锐斌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张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张锐斌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3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98%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并于2015年获得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张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锐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期限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