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老马”),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为非法获利,先后购买“明星九七”赌博机12台、“斗地主”赌博机1台,摆放在其租用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市民广场罗福湖小区附近一民房内供他人赌博。其间,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近3000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十三台赌博机(刑事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夏某、俞某、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非法获利,提供场地及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鲁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缪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