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96号
原告:韩大成,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田茂通,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欣怡,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卞家安,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彦博,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成与被告卞家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大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大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韩大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悠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