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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96号

韩大成与卞家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大成,卞家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96号

原告:韩大成,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田茂通,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欣怡,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卞家安,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彦博,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成与被告卞家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大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大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韩大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悠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