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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875号

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郭广梅、桂德兴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郭广梅,桂德兴,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8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郭广梅,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桂德兴,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与郭广梅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广梅、桂德兴、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