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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53-1号

安学东申请执行刘中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学东,刘中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安学东,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刘中领(刘忠领),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依据的(2015)平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刘中领(刘忠领)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中领(刘忠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赵 丽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