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88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富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海,该行行长。
被告:徐涛,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绵阳新华支行诉被告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绵阳新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绵阳新华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志
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