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从花,女,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童兰英,女,1945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雷从花之母。被执行人凡思宏,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关于原告雷从花、童兰英与被告凡思宏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楚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从花、童兰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355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履行能力,申请人亦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执字第9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祝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