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41号原告张清灵,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锦社区七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原告刘大萍,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锦社区七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62********。被告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县南白镇。法定代表人罗金波,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清灵、刘大萍诉被告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灵、刘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原告张清灵、刘大萍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