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10号原告焦文会,退休职工。被告任丘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丘市龙昌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渤海路南。法定代表人宁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市辖区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丁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焦文会、被告任丘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媛、被告任丘市龙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书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XX明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8月2日原告焦文会与被告任丘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一份,支付旅游费用800元,包括导游服务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并委托旅行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同意采用拼团方式拼至任丘市龙昌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团。2015年8月4日被告任丘市龙昌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原告入住青岛颐和宾馆,原告穿着宾馆的拖鞋,在卫生间刷完牙走出卫生间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髁间骨折。原告在青岛海会医院支付医疗费用2199.43元、在任丘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20061.41元,原告提交的任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只有六张完整的医疗费收据,票据金额为652元,其余破损票据因无法确定患者姓名,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从青岛返回任丘就医的交通费2000元,虽然没有票据,但任丘市龙昌旅行社有限公司认可该费用,且是原告回任丘就医必须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原告的护理期间为38天,一人护理,每天按照88元计算,共计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照100元计算,住院8天,共计800元。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29056.84元。扣除青岛颐和宾馆给付原告的费用2000元。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7056.84元。因原告委托旅行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被告任丘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任丘市龙昌旅行社有限公司均未给原告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任丘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任丘市龙昌旅行社有限公司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中包含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全部赔偿。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文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7056.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担262元,原告焦文会承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朵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桂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