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21号申请���行人徐一×。法定代理人孙××(申请执行人之母),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广场员工。被执行人徐二×。本院在执行徐一×与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缴纳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塘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旭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