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高鹏。委托代理人陈爱珠,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正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赵国鹏,经理。被告福建捷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平。被告福建广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海南。被告赵国鹏,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志平,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被告黄亚端,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被告陈海南,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靖,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三明市,现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正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捷鸿木业有限公司、福建广捷经贸有限公司、赵国鹏、黄志平、黄亚端、陈海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16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三明市正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捷鸿木业有限公司、福建广捷经贸有限公司、赵国鹏、黄志平、黄亚端、陈海南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提供担保的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红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 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