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商初字第1623号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焕庆、荆延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焕庆;荆延田;张新生;荆延义;冯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法商初字第1623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2141-3,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

被告:王焕庆,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荆延田,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张新生,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荆延义,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冯菊红,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焕庆、荆延田、张新生、荆延义、冯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