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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刑更20号

关于对罪犯杨继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20号罪犯杨继光,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怒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继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7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至2029年2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曾被本院减刑年5零个4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5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杨继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杨继光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继光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2年10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