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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674号

周广发诉丁福忠、董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广发,丁福忠,董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周广发,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丁福忠,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董霞,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发与被告丁福忠、董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无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广发以无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8.15元,减半收取8989.08元,由原告周广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