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周广发,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丁福忠,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董霞,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发与被告丁福忠、董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无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广发以无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8.15元,减半收取8989.08元,由原告周广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