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783号原告袁建梅,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汪世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闻华,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袁建梅与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建梅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建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建梅负担。
审判员 丁希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廖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