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2924-4。
负责人:张昌贵,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旭东,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晖,网点主任。
被告:梁银东,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王波,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告梁银东、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为3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