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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8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梁银东、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梁银东;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2924-4。

负责人:张昌贵,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旭东,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晖,网点主任。

被告:梁银东,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王波,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告梁银东、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为3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 倩 关注公众号“”